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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方位力挺改革创新!4月上半场猛攻创业板新科技--首席证券内参20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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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2 09:12: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监管层火上浇油!创业板将“再创新高”,独角兽继续“高估”!》:对于3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博览研究员的判断,有如下几点——
1、火上浇油!短期内,创业板大概率“再创新高”,新经济、独角兽继续“高估”!短期内将极大的刺激A股投资人对新经济、独角兽概念的炒作,上周五创业板的飙涨,不排除与部分资金“提前获悉”这一重大利好有关,本周创业板(尤其是符合“意见”所给定“优先上市”的“几大标准”的相关概念、板块)大概率继续受益于此政策利好,大幅向上发展!
2、两极分化!市场会快速分化,受政策扶持的“独角兽”上天堂,被证伪、或者“无缘政策关爱”的将“跌落云端”,甚至可能“下地狱”……
创业板以及上述符合“意见”要求的概念、板块,也很快会出现“深度分化”,在经历了初期的“同步爆炒”之后,市场有限的资金,会主动选择“预期中最符合政策标准、政策阻力最小的板块、品种”,集中资源深入操作,以赶着政策“调控”之前,获取最大的收益!
3、开战既是决战!整个4月,至少是4月上旬,都将是“勇敢者”抢收抢种,赶在政策出手“给市场炒作降温”之前,博取最大收益的“时间窗口”!一段政策日益明确,执行日益具体,市场的想象空间反倒会“回落”!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此次专门“回答”了,“如何防范试点中可能存在的过度炒作风险”的问题(如教育投资人认清独角兽“投入大、迭代快、易被颠覆”、加强对异常波动、概念炒作的功能性监管等),但对此,博览研究员倾向于认为,短期内,估计是没啥实质性效果的,除非是去年“直接特停”等打压雄安新区概念的手腕,估计还有点效;但针对同样是政策“宽容”的茅台,却是在快到800元/股时,才动手,市场此次估计也不清楚证监会究竟会在那个节点下手?
因此,未来政策与市场之间,虽然难免还得“有一战”,但在此之前,部分“先知先觉”的高手,估计已经“盆满钵满”了!
《CDR制度提前到来,独角兽概念再热!“雄安+独角兽”最应重视》:周末最重要的政策消息无疑就是CDR来了!这一政策的提前公布,除了进一步强化了新经济、创业板的风口地位,对于创业板内热点的变化,也会有一定的影响。博览研究员认为,CDR制度首先最直接的利好就是对之前市场已经炒作的独角兽概念再加一把火。其次,我们注意到,还有一种非常值得重视的逻辑,是将超前预期到来的CDR政策,与目前刚好设立一周年、正在超高速开展基建及引进符合政策定位的雄安新区概念结合在一起,认为在这一特殊的历史性时刻,市场在4月上旬最容易炒起的,除了市场之前已经炒过的富士康概念、小米概念、宁德时代概念(毕竟已有市场检验的共识)之外,入驻雄安新区的部分符合证监会对独角兽定义的企业,最容易成为新的独角兽概念龙头,并梳理除了股票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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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层火上浇油!创业板将“再创新高”,独角兽继续“高估”!
【研究员】:田文

结论:对于3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博览研究员的判断,有如下几点—— 1、火上浇油!短期内,创业板大概率“再创新高”,新经济、独角兽继续“高估”!短期内将极大的刺激A股投资人对新经济、独角兽概念的炒作,上周五创业板的飙涨,不排除与部分资金“提前获悉”这一重大利好有关,本周创业板(尤其是符合“意见”所给定“优先上市”的“几大标准”的相关概念、板块)大概率继续受益于此政策利好,大幅向上发展! 2、两极分化!市场会快速分化,受政策扶持的“独角兽”上天堂,被证伪、或者“无缘政策关爱”的将“跌落云端”,甚至可能“下地狱”…… 创业板以及上述符合“意见”要求的概念、板块,也很快会出现“深度分化”,在经历了初期的“同步爆炒”之后,市场有限的资金,会主动选择“预期中最符合政策标准、政策阻力最小的板块、品种”,集中资源深入操作,以赶着政策“调控”之前,获取最大的收益! 3、开战既是决战!整个4月,至少是4月上旬,都将是“勇敢者”抢收抢种,赶在政策出手“给市场炒作降温”之前,博取最大收益的“时间窗口”!一段政策日益明确,执行日益具体,市场的想象空间反倒会“回落”!


1、火上浇油短期内,创业板大概率“再创新高”,新经济、独角兽继续“高估”!短期内将极大的刺激A股投资人对新经济、独角兽概念的炒作,上周五创业板的飙涨,不排除与部分资金“提前获悉”这一重大利好有关,本周创业板(尤其是符合“意见”所给定“优先上市”的“几大标准”的相关概念、板块)大概率继续受益于此政策利好,大幅向上发展!
创业板以及上述符合“意见”要求的概念、板块,也很快会出现“深度分化”,在经历了初期的“同步爆炒”之后,市场有限的资金,会主动选择“预期中最符合政策标准、政策阻力最小的板块、品种”,集中资源深入操作,以赶着政策“调控”之前,获取最大的收益!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此次专门“回答”了,“如何防范试点中可能存在的过度炒作风险”的问题(如教育投资人认清独角兽“投入大、迭代快、易被颠覆”、加强对异常波动、概念炒作的功能性监管等),但对此,博览研究员倾向于认为,短期内,估计是没啥实质性效果的,除非是去年“直接特停”等打压雄安新区概念的手腕,估计还有点效;但针对同样是政策“宽容”的茅台,却是在快到800元/股时,才动手,市场此次估计也不清楚证监会究竟会在那个节点下手?
贸易战持续,但A股主导因素已经被国内改革“抢戏”……
显然,中美之间的“贸易战”,已经进入到“谈谈打打”,“打打谈谈”的阶段,接下来的重点,就是双方在彼此的“高科技”这个“核心”战略性产业上,还会有那些斗争的动作。博览研究员还是强调,中美之间的贸易战,如同此前20年的朝核问题一样,虽然最终的结果,仍然大概率是“谈判解决”,但都是在双方长期博弈之后的“恐怖平衡”(半岛的核均势,以及中美贸易关系的“相爱相杀”)这一大背景下,才有可能达成最终的妥协,只要有一方还认为自己有能力和精力与对方“博取更大的价值”,这场斗争就不会停歇
但可以肯定一点的是,至少在这个周末,国内A股加速改革、迎来新经济独角兽“发行改革”这一政策因素,完胜中美贸易冲突延续,这一“常态化”因素,成为决定本周A股行情走势的“决定性因素”
《意见》显示,试点企业应当是符合国家战略、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且达到相当规模的创新企业。其中,已在境外上市的大型红筹企业,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尚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企业(包括红筹企业和境内注册企业),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且估值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者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试点企业具体标准由证监会制定。(点评:这个标准相当的宽泛啊……
以下是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就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答记者问:
答:出台《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支持创新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举措,是有效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作用的重大制度创新。
经过多年来的改革和发展,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成熟度、持续监管安排和发行上市监管能力有了较大提高,基础制度全面加强,市场容量稳步扩大,开放水平进一步提高,已经具备支持创新企业境内发行上市的基础条件。今年两会期间,很多代表、委员也都提出了这方面的改革建议,推进这方面的制度创新已经水到渠成,形成广泛共识
《若干意见》发布实施后,证监会还将制定更为具体的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配套制度和监管规则,由此构建起包括国家法律、法规性文件、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等在内的制度规则体系,保障试点工作依法合规进行。
答:考虑到创新企业具有投入大、迭代快、易被颠覆等固有特点,我会将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在坚持创新与发展有机结合,改革与开放并行并重,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的同时,着重处理好试点与风险防控的关系,把防控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
3、问:试点企业的选取标准是什么?
4、问:试点企业的选取机制是什么?
咨询委员会由各行业的权威专家、知名企业家、资深投资专家等组成,按照试点企业选取标准,综合考虑商业模式发展战略研发投入新产品产出、创新能力、技术壁垒、团队竞争力、行业地位、社会影响、行业发展趋势、企业成长性、预估市值等因素,对申请企业是否纳入试点范围作出初步判断。证监会以此为重要依据,决定申请企业是否纳入试点,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受理审核试点企业发行上市申请。
答:我会经过深入研究,广泛借鉴国际市场的成熟经验,出台相应融资工具,设置相应的制度安排,供企业选择。符合试点条件的红筹企业,可以优先选择通过发行存托凭证在境内上市融资;符合股票发行条件的,也可以选择发行股票。符合试点条件的境内企业,可以直接在境内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答:《证券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从《证券法》的适用范围及其规范内容来看,其规范的立足点是在我国境内的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关于在境内发行证券的公司是否必须是境内公司,即注册在境外的公司能否在境内发行证券,《证券法》并没有作出限制(点评:开了口子……)。因此,注册在境外的公司可以在境内发行证券。关于这一问题,我会早在2010年研究境外公司到境内发行证券制度安排时,即与有关法制工作机构进行过专门沟通。这次改革涉及同一性质问题,我会再次与相关单位进行沟通,一致认为境外公司在境内发行股票,符合《证券法》规定
答:证券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点评:换言之,证监会现在“认定”CDR就是一种“广泛意义上的‘证券’”),种类很多。从立法技术来看,我国《证券法》对证券的规定采取了开放式的立法模式,《证券法》第二条在明确列举股票、公司债券的同时,规定国务院可以依法认定其他证券品种。这次改革,国务院按照《证券法》的授权规定,通过转发《若干意见》的方式,将存托凭证这种国际上已经较为成熟的证券品种认定为证券,其发行、交易行为适用《证券法》,法律依据是充分的。
答:试点企业在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股票发行条件的相关规定。其中,试点红筹企业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可适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但关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总体上应不低于境内法律法规要求。对存在协议控制架构的试点企业,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区分不同情况,依法审慎处理。
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等规定,依照现行股票发行核准程序,核准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原则上依照股票发行审核程序,由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存托凭证发行申请。
答:我们已经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关于企业发行上市是否必须连续盈利及不存在未弥补亏损,我国相关立法规定有一个演变过程。回顾这一演变过程,有助于清楚理解法律规定的精神实质。
“连续盈利”到“持续盈利能力”,反映了立法对于经济生活和市场规律的准确把握,从而为处于特定发展阶段虽然暂时没有实现账面盈利,但确实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能够为投资者带来回报的企业发行上市,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打开了制度空间。这一立法修改反映了尊重规律,与时俱进的科学态度,也符合境外成熟市场的一般做法。
10、问:试点企业如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1、问:试点红筹企业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有哪些特别要求?
12、问:试点红筹企业发行存托凭证有什么具体制度安排?
一是试点红筹企业应当委托存托人签发存托凭证。试点红筹企业是境外基础股票发行人,境内存托人按照存托协议签发存托凭证。
三是存托人依据存托协议持有境外基础股票,签发存托凭证,根据存托凭证持有人的意愿,行使相应权利,办理分红、派息等业务。
五是境外基础股票发行人、存托人以及存托凭证持有人通过存托协议明确存托凭证所代表的权益以及各方权利义务。
答:试点企业在境内发行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应当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记存管、结算。
答:试点企业发行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在境内的上市及交易行为,均纳入现行《证券法》的规范范围。证监会依据《证券法》和《若干意见》及相关规定实施监管
试点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答:为了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会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试点企业的特点,要求试点企业公平对待境内投资者,不得有任何实质性损害其权益的特殊安排和行为,并引入了多方位的投资者保护措施:
二是为了加强对尚未盈利试点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强化其对投资者的责任意识,在试点企业实现盈利前,上述人员不得减持上市前持有的股票
四是为了确保存托凭证基础财产的安全,要求存托人和托管人将存托凭证基础财产与其自有财产有效隔离,不得将存托凭证基础财产归入其自有财产,不得违背受托义务侵占存托凭证基础财产。
16、问:发行存托凭证涉及到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以及存托人等多方主体,请明确违反《证券法》有关发行、信息披露等义务时,具体由谁来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具体而言,试点企业等相关市场主体违反规定发行证券,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所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照《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导致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试点企业等相关市场主体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投资者可以依法直接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上述安排也与境外成熟市场关于存托凭证的基本做法一致。
17、问:如何防范试点中可能存在的过度炒作风险?(点评:没啥实质性动作,打压雄安新区概念的手腕,估计有点效;茅台是快到800才动手,证监会究竟会在那个节点下手?
一是加强投资者教育,结合创新企业投入大、迭代快、易被颠覆等内在风险,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引导广大投资者正确认识创新企业的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三是提高试点企业在公司治理、盈利模式、研发模式、技术产品替代等方面的信息披露要求,充分揭示可能出现的研发失败业绩波动等特定经营风险。
答:《若干意见》已经发布,证监会将抓紧制定试点相关的配套制度,履行相关法律程序后向市场公布。同时,会同有关方面,精心组织实施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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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R提前到来,独角兽概念再热!“雄安+独角兽”最应重视
【研究员】:柏双

结论:周末最重要的政策消息无疑就是CDR来了!这一政策的提前公布,除了进一步强化了新经济、创业板的风口地位,对于创业板内热点的变化,也会有一定的影响。博览研究员认为,CDR制度首先最直接的利好就是对之前市场已经炒作的独角兽概念再加一把火。其次,我们注意到,还有一种非常值得重视的逻辑,是将超前预期到来的CDR政策,与目前刚好设立一周年、正在超高速开展基建及引进符合政策定位的雄安新区概念结合在一起,认为在这一特殊的历史性时刻,市场在4月上旬最容易炒起的,除了市场之前已经炒过的富士康概念、小米概念、宁德时代概念(毕竟已有市场检验的共识)之外,入驻雄安新区的部分符合证监会对独角兽定义的企业,最容易成为新的独角兽概念龙头,并梳理除了股票名单。


博览研究员认为,CDR制度首先最直接的利好就是对之前市场已经炒作的独角兽概念再加一把火。
而CDR制度更进一步清晰的描述了独角兽优先上市或回A的行业要求,以及具体的市值、估值、营收标准:
试点企业应当是已在境外上市的大型红筹企业,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
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且估值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者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
分析认为,鉴于这次CDR试点企业标准比较高,海外满足条件的公司并不多,根据已上市公司2000亿人民币市值标准,主要都是像BATJ和网易这种巨头公司,他们肯定能回来。而市场此前传闻的携程、微博和舜宇光学等所谓第一批CDR名单中的部分公司,是不符合的;而未上市公司200亿估值且30亿营收,符合标准的独角兽公司,或许将低于50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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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市场此前担忧的CDR制度对流动性的冲击,鉴于市场方面已经对CDR有预期,而且这次满足CDR试点条件的企业并不多,预计对A股市场可能会有一定的分流影响,但不会很大;
其次,我们注意到,还有一种非常值得重视的逻辑,是将超前预期到来的CDR政策,与目前刚好设立一周年、正在超高速开展基建及引进符合政策定位的雄安新区概念结合在一起,认为在这一特殊的历史性时刻,市场在4月上旬最容易炒起的,除了市场之前已经炒过的富士康概念、小米概念、宁德时代概念(毕竟已有市场检验的共识)之外,入驻雄安新区的部分符合证监会对独角兽定义的企业,最容易成为新的独角兽概念龙头,并梳理除了股票名单。
文章指出,为了规划先行、生态优先,过去一年,雄安干部不做显绩,只做潜绩;雄安人民保持耐心,诸多“牺牲”。2017年,雄安雄县、容城、安新三县的GDP、工业增加值、财政收入等经济指标均出现全国罕见、历史罕见的较大幅度下降。一年来,雄安人直面过工厂关门、店铺歇业的失落焦虑,跌宕起伏,并非一片坦途。一年来,雄安新区共排查出“散乱污”企业12098家,取缔关停9853家,整治改造2245家。一年来,雄安对督查发现的674个环境问题进行严格整治、严厉打击和严肃问责,所有环境问题全部得到整改。
官媒认为,一年来,雄安在创新之路上奋勇开拓,为未来之城奠定良好开局。“房产新政”正式出台。一年来,在有力有效的管控下,雄安经受住了炒房、落户、炒车等多重考验,租售并举积分制买房的房地产新政正式出台,用实际行动贯彻了“房住不炒”的要求,履行了“绝不搞土地财政”的承诺。
“高新高端”开始集聚。2017年9月,经雄安新区管委会按照严控入区产业原则审核,阿里巴巴、腾讯、百度、中国电信、中国人保等48家高端、高新企业获批落户。一年来,5G、人工智能、无人驾驶车等新词热语风行雄安。
简单来说,雄安新区已被官媒界定为吸纳或培养“独角兽”企业的一个重要孵化器所在!
48家企业中,前沿信息技术类企业14家,现代金融服务业企业15家,高端技术研究院7家,绿色生态企业5家,其他高端服务企业7家。中央企业19家,民营企业21家;来自北京的企业24家,来自深圳的企业13家。其中属于上市公司的有这些:
金融类:蚂蚁金服雄安数字技术有限公司(阿里巴巴集团)、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雄安分公司(安信证券)、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保)、华夏银行、长江证券;
电力: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雄安供电分公司(国家电网)、国家开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国电电力)、中国华电等已经入住。此外,中国大唐、中核工业、中国电建、中国水电六局等多家企业已经着手准备或者已进入雄安。
此外,还有中国石化、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新兴际华等已经入驻,以及中建序列在雄安设立办公室的有中国建筑、中建二局、中建三局、中建四局、中建五局、中建路桥、中建西南设计研究院等。
另外,由于雄安新区对生态环境的高度重视,在雄安有绿色环保类业务的上市公司也值得重视,可以算作排序第二类的炒作标题。比如,绿茵生态、硅宝科技、扬子新材、丝路视觉、东方园林、铁汉生态等多家公司。
【博览财经研报】3月下旬的中美贸易战突然就暂时“不打”了,而不管是按照美国代表说的6月前还是中国官方对同等报复名单出台的三十天期限来看,对于A股而言,不出意外的话,将会迎来至少一个月左右的时间是可以让A股按照自身的主线逻辑去运行的。
两会结束之后,证监会就抓紧落实服务新经济以及独角兽的政策细则,可以说恰恰是因为中美贸易战,让中国在推动高科技产业方面有了更紧迫的动力和决心。
利好频发助创业板顺势突破,1900点后将开启反攻新征程!
集成电路减税政策上有重大优惠,但是条件门槛仍高,所以更为利好集成电路行业的龙头企业;
证监会修改发行办法,在盈利上放松限制将令资本市场服务高科技产业不再简单停留在“走走过场”的层面,将极大激发创新型企业的动力和市场投资预期。
总的来说,这几方面的政策细则出台之后,将以政策的力量把有限的金融资本进一步助推转移到创业板新兴科技概念身上。30日创业板强势突破之后,将至少在4月15日之前迎来一段阻力极小的主升行情。
此外,博览研究员注意到周末不仅仅是关于独角兽新经济有重大利好,雄安新区1日成立一周年,新华社和人民日报等官方媒体更是盛赞雄安新区,新华社评河北雄安新区建设一周年:建千秋之城,办国家大事。
三十而立,改革的脚步不停,开放的初心未变,以更加精准、更加配套、更加革命的举措推动新一轮改革开放,海南正在打造新时代更加开放、更有活力、更为国际化的经济特区,争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范例。
我们政策研究主要就是研究市场生态环境(适不适合做?适合做什么?),而从当前的市场生态环境来看,在中美贸易战刚刚“休战”之际,中国领导层更加意识到了自强进取,戮力创新的迫切性和重要性。要想在十九大后的新时代能够完成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要保证在面对美国贸易纠缠之下能够以内生性动力来弯道超车。
而不管后面中美贸易战有怎样的后果,可以肯定的是美国对中国高端制造业的提防会越来越严重,但同样可以肯定的是中国将用更多的资本投入来支持高端制造业的崛起,而资本市场作为服务改革转型的一个重要力量,新经济科技股将在资本市场迎来一段较长的“蜜月期”。



决策参考




独角兽第二波:普涨到分化下如何选股?
【研究员】:江桥

结论:缘于周末雄安、海南、独角兽、新经济利好纷呈,这就使得本周接下来三个交易日内大概率会先是普涨反弹的行情。这种行情下,由于政策的氛围仍然很浓,市场的风险偏好在起初的时候会较高,因而利于小、新、概念共振的个股炒作。从流通市值大小来看,梦百合、神思电子、天华超净等个股流通市值约在20亿左右。从概念共振的角度来看,银江股份、科大讯飞、庞大集团等个股既属于雄安新区概念,又属于独角兽概念。对于短线炒作,可以以上述思路为主。从上述监管细则和表态来看,博览研究员预计在短期普涨之后,将会迎来独角兽概念股的分化。而分化之时,将更加有利于前期滞涨且估值较为合理的股票。从上述前期前20名的独角兽涨幅股票来看,天神娱乐、康乐电梯、昆药集团等个股市盈率估值在20倍左右,也和几家中概股独角兽的估值水平相近。


今天博览研究员说说一些可以供参考的思路:

博览研究员认为相同之处在于,市场仍然不知道会有哪些具体的企业将来A股上市,虽然此前富士康过会后,宁德时代将再次闪电过会,但是接下来还有谁、会是谁,市场很难猜得到。

博览研究员统计了下3月6日独角兽概念指数形成以来的相关个股,涨幅排名前20的如下:



而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本次重大利好政策的设计也倾向于“抓大放小”,将会使得后期市场面临分化。

而且,根据已上市公司2000亿人民币的市值标准,未上市公司200亿估值且30亿营收,符合标准的独角兽公司,或许将低于50家。

而据相关资料显示,6家中概念股合计市值约5.3万亿元,对应A股“计算机+电子元器件+通信”三个板块合计市值1.3倍左右。若陆续回归,将重塑现有国内相关行业上市公司格局。A股计算机和通信行业的2018E市盈率分别在36倍和43倍左右,而中概股的代表公司,如阿里巴巴(2018年市盈率34倍)、百度(23倍)及网易(16倍)等的回归,将对相关板块估值起到锚定效应(也就是说让这些板块自动“削峰填谷”不至于太离谱)。

此外,近日监管层一方面推出独角兽的优惠利好,另一方面则对独角兽再次敲“警钟”。

而央视新闻发布评论员文章称,对投资者来说,特别是散户投资者来说,在看到独角兽“回归机会的同时尤其要关注风险,不宜盲目跟风付出高昂溢价。同时对于做出政策改变、让“独角兽”能够上市的监管部门来说,也有责任和义务处理好放养“独角兽”与风险防控的关系,严格按标准和程序甄选企业,把握企业数量和融资规模,以公平的制度和规则来保护投资者利益,做好充分的投资者教育,并在评估必要的情况下设置交易门槛,避免出现让“独角兽”大面积啃食“韭菜”而变成“毒角兽”的情况。

因此,博览研究员认为作为独角兽新经济概念股的第二波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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